為加強商會印章的保管、使用及管理,維護商會利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惠州市惠來商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商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印章的保管
(一)商會辦公室受商會理事會委托負責商會印章的保管。商會印章根據使用性質采取分別保管的辦法,商會公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辦公室主任不在位時,委托他人暫管;商會財務章、法人章由商會財務負責保管。
(二)印章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以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三)印章保管人離職時,應辦理印章移交手續。
第二條 印章使用范圍
(一)以商會名義制發的各類公文;
(二)以商會名義上報的各種公文、報表、材料等;
(三)以商會名義與相關部門簽訂的寫作、合作協議、合同等;
(四)為商會會員(會員單位)出具的證明;
(五)其他需要加蓋商會印章的。
第三條 印章的使用審批
(一)以商會名義制發的各類公文經會長辦公會(商會理事會、商會會員大會)通過,商會秘書長、會長批準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用印。
(二)以商會名義上報的各種公文、報表、材料需加蓋印章的,需商會秘書長、會長批準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用印。
(三)以商會名義與相關部門簽訂的寫作、合作協議、合同等,必須由商會負責人簽署后方可用印。
(四)為商會會員(會員單位)出具的證明,應由需求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商會秘書長、會長批準(必要時,須經商會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印章保管人方可用??;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擔法律責任及經濟連帶責任的證明。
(五)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四條 印章使用管理
(一)用印時,印章保管人對所蓋印章的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確保內容真實有效。不得在空白的信箋、表格及其他紙張上蓋章。
(二)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印章使用情況應在用印專用登記簿上登記,年終歸檔,長期保存,以備查考。登記內容包括用印時間、用印內容、用印份數、申請使用單位及聯系人、聯系電話、使用審批人、經辦人等。
(三)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商會辦公室,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說明事項,經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五條 責任追究
對違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的,一經發現要依法嚴肅處理。因用印不當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機構變動
如因機構變動停止使用時,應當將原印繳回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